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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葛国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葛国政,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葛国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地址:景县企业局。组织机构代码证:58817364-9。法定代表人单云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臣,该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葛国政,男,194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执行葛国政拒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2017)景墙征决字第150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琳琳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