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执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书建与被执行人张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164-1号被拘留人张鹏飞,男,1988年09月0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雷书建与张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张鹏飞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张鹏飞拘留15日。拘留执行时间为: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17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书记员 马 腾审判员 肖俊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