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保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曹银山、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银山,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406号之一申请人:曹银山,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申请人: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邹平县孙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93926339C。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银山与被申请人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并由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诺在人民币30000元的范围内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县金田运输有限公司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贤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