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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1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实验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581号原告张某1,男,200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理人张某2,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XX,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东风,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实验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新店子街中新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6450499339Y。法定代表人向德平,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实验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何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朱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