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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良与缪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良,缪军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5303号原告:刘良,男,197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缪军杰,男,1973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阴市。原告刘良与被告缪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刘良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良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刘良已预交),由刘良负担。审判员 张 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梦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