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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孔嵘与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嵘,蒋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833号原告:孔嵘,男,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晶,女,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嵘诉被告蒋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嵘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嵘撤回对被告蒋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孔嵘负担。审 判 长  刘大川人民陪审员  黄忠伟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