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黎明、张大茹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黎明,张大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5号新希望大厦1幢1303号。法定代表人陈林。被执行人王黎明,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张大茹,女,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住四川省广汉市高坪镇.本院在执行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黎明、张大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黎明、张大茹逾期未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黎明、张大茹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