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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明英、赵正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英,赵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英,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赵正辉,男,汉族,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英与被执行人赵正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0684民初34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孟维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