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02民初4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孙月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孙月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4685号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振华,经理。被告孙月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被告孙月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常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月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飞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