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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尹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682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35元,减半收取计1117.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罗东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菊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