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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3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明忠与刘大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忠,刘大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379号原告:王明忠,男,1966年2月12日生,苗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刘大金,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礼,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刘大金的表弟,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王明忠诉被告刘大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明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九百零八元,由原告王明忠承担。审判员 周  彰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鲁世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