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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百通德尚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7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百通德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福平,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玲,经理。被告:刘建伟,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百通德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77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建鑫源商贸有限公司、刘建伟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77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