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玉华、董杰生等与北京城建八建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董杰生,北京城建八建发展有限公司,曹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913号原告:王玉华,男,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威县人,住威县。原告:董杰生,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威县人,住威县。被告:北京城建八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3030882。法定代表人:李金海,该公司经理。被告:曹祥,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原告王玉华、董杰生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发展有限公司、曹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王玉华、董杰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董杰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王玉华、董杰生负担。审判员 杨金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