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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恢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令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令健,考尚升,郭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被执行人:辛令健,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潍城区。被执行人:考尚升,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潍城区。被执行人:郭运波,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令健、考尚升、郭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宋晓萍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