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令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令健,考尚升,郭运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被执行人:辛令健,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潍城区。被执行人:考尚升,男,197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潍城区。被执行人:郭运波,男,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令健、考尚升、郭运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宋晓萍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志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