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1023行审39号申请人: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南丰县桔都大道行政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龚志刚,局长。被申请人: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地址:南丰县琴城镇城墙路***号。负责人:张武凌,女,个体工商户,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经营者,住南城县,。申请人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劳动行政命令一案作出的(丰)人社监薪支字第[2016]03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丰)人社监薪支字第[2016]03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申人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先后拖欠35名员工工资共计111521元。申请人于2016年7月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丰)人社监薪支字第[2016]03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2016年7月10日前)支付拖欠35名员工工资111521元。被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南丰县十惠购物中心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支付拖欠员工工资的行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南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丰)人社监薪支字第[2016]03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火才审判员 李波锋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