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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223号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同居期间所生女孩李思葭归杨某某抚育,李某某每年给付抚养费7000.00元;2.判令坐落在德惠市永青小区B7栋3单元703室住宅楼归杨某某所有;3.同居期间债权均归李某某所有;4.诉讼费用由李某某负担。事实和理由:杨某某、李某某于2004年未经政府登记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一女孩李思葭(2005年1月3日生)。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务、有债权。双方因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自同居生活以来一直未建立起真正感情,现双方已分居生活,但因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协议,杨某某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理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杨某某无法提供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杨某某,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杨某某56.00元,另56.00元,由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