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双双与李志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双,李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李双双,女,1984年10月8日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李志文,男,壮族,1983年4月23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李双双与李志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李志文应承担的抚养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志文已支付抚养费3200元(2017年2月至5月每月800元),今后的抚养费被执行人李志文自愿将钱打至双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601执5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岳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