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4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张秋燕与霍渭锋、赵丹丹、霍建民、南亚利、赵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燕,霍渭锋,赵丹丹,霍建民,南亚利,赵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493-1号申请执行人张秋燕,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霍渭锋,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丹丹,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霍建民,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南亚利,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赵志勇,男,汉族,居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秋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赵志勇处执行回案款200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张秋燕,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