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国兵与被告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顾廷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兵,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顾廷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218号原告:石国兵,男,汉族,个体司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良杰,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方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代表人:刘兴礼,男,系该厂负责人。被告:顾廷顺,男,汉族,系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合作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效霞,女,汉族,系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职工。本院于2017年02月16日受理了原告石国兵与被告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钛业公司),商南县钛业开发有限公司大坪选矿厂(下称大坪选矿厂),顾廷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 李 哲代理审员:任丹江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 操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