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姚某与被申请人卫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卫某某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283号申请人:姚某,女,1976年3月1日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魏南大街。被申请人:卫某某,女,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七级镇。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某与被申请人卫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卫某某名下位于运城市河东东街延长线以南外滩玺园小区4幢2单元304号的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申请人愿提供其所有的晋M566**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及晋MQ38**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姚某所有的晋M566**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两年。查封申请人姚某所有的晋MQ38**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两年。查封被申请人卫某某名下位于运城市河东东街延长线以南外滩玺园小区4幢2单元304号的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金科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凯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