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马溧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更82号罪犯马溧,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武凉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武中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5日交付执行。2015年1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4年、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记功2次,表扬2次,获奖分4147.5分。该犯于2014年10月22日交纳罚金三千元。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罚金,可以减刑。综合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溧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富强审 判 员 罗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妤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