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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魏文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文涛,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辩护人颜青,系广东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金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文涛及其辩护人颜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0日15时度,被告人魏文涛与受害人曾某在五华县横陂镇夏阜村魏某家打麻将时发生争执被及时制止后,曾某又去到魏文涛家找其理论,在争执过程中魏文涛持西瓜刀砍伤曾某的左手掌背侧及右手前臂,致使曾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文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文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魏文涛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法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文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自首,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不具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不属于自首,对其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其提出被告人系初犯,且能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文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应剔除11日,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二、随案移来的西瓜刀壹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定斌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魏玉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