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铁国兴与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国兴,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初18号原告铁国兴,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现住武陟县。被告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陟县大虹桥乡大虹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3005708104B。法定代表人陈超,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国兴请求撤销被告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34工程中有关拆迁最后期限的告知书”一案中,原告铁国兴以自愿撤诉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国兴自行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国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国兴承担。审 判 长 范晓玲人民陪审员 梁小东人民陪审员 徐XX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