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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执恢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景红涛与任飞为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红涛,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81执恢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景红涛,男,生于1975年11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任飞,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红涛与被执行人任飞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任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81执恢字第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杨虎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