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高亮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亮,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亮,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沙曼五街区*栋*单元***室。被执行人: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法定代表人:祝义才,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高亮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亮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黑010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判决第二项经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04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汪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