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2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海鲁,男,住山东省菏泽市。系鲁R×××××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登记车主系马海江。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负责人:王德运,任经理职务。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马海鲁与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鲁1728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对马海鲁驾驶马海江所有的鲁R×××××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扣押。被申请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在一月内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马海鲁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海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海鲁驾驶马海江所有的鲁R×××××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解除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明县供电公司所有的鲁R×××××号小型普通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