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住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鲁G×××××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向阳路口东人行横道时,与行驶至此的陈某2骑的三轮车相撞,致陈某2受伤,车辆受损,陈某2头、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另查明,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城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2无事故责任。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拨打电话报警,并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陈某2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2亲属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事故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陈某2及其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保险单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赔偿协议;证人陈某1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并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世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钱雨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