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恢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永勤与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勤,程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勤,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红军,男,汉族,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永勤诉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61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红军拒不执行法律生效判决,本院扣划了被执行程红军的银行存款6313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助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