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冯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冯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122号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冯森,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森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审判员 曹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