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邓莹莹与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许世灶、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莹莹,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许世灶,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邓莹莹,女,回族,现住加拿大。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李家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世灶,男,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被执行人: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许世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许世灶、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莹莹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安徽天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许世灶、淮南金丰易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5289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