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2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372号原告:孟某某,女,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张某(2002年11月30日生),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张某出生后开始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多年的争执令双方没有了夫妻感情可言,原告带张某外出打工,从此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9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才知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下落不明多年。被告张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在开庭审理时,孟某某向法庭提交梨树县双河乡王木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张某某因与孟某某家庭矛盾于2011年3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对梨树县双河乡王木铺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确认,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孟某某与张某某于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张某(2002年11月30日生),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张某某于2011年3月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某离家出走多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婚生女由孟某某抚养有利子女成长。综上所述,孟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由孟某某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某由孟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