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749号原告:张某1,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崔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