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鹏辉与张玲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辉,张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杨鹏辉,男,1990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张玲玲,女,1989年4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杨鹏辉与张玲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玲玲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玲玲名下车牌号为豫BC8Z**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吕光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