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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审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叶英辉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叶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37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庆,局长。被执行人叶英辉,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6月5日作出义执法行罚字[2012]第253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0年12月开始,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义乌市佛堂镇下叶村北面土名叫“沙塘背”的集体土地动工建造住宅。现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为116.4平方米的四层局部五层框架结构房屋。具体四靠:东靠空地,南隔路靠叶关献户,西靠叶小庆户,北靠路。土地类型:耕地(水田)116.4平方米。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1、责令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6.4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2、责令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2013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中第1项处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集中清理国土资源历史遗留积案与健全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机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2年6月5日作出的义执法行罚字[2012]第2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金贤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