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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XX海带XX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XX,西安市莲湖区XX海带XX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牛XX,男。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XX海带XX部。经营者王XX,男。申请执行人牛XX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XX海带XX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1130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通过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1851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77元。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蔷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露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