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高凤艳诉张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艳,张宪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第747号申请人:高凤艳,女,195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先锋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2委**组***号。被申请人:张宪文,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九马路**号楼*单元***室。高凤艳诉张宪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张宪文在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佳木斯天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200,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宪文在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佳木斯天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工程款2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阔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