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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思鋹、廖小华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思鋹,廖小华,陈建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思鋹,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小华,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建谊,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上诉人薛思鋹、廖小华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11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廖小华的户籍所在地虽然××苍南县,但事实上,因薛思鋹一直在福州做生意,廖小华于1991年已经跟随其离开了苍,并共同出资购买了福州市仓山区朝阳路1号中庚“红鼎天下”2号楼1501单元房屋(该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故两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仓山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廖小华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仓山区,其户籍所在地为苍,故苍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