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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桂兰与李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兰,李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585号原告:韩桂兰。被告:李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韩桂兰与被告李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韩桂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韩桂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