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章某某、熊某某、湖北章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章某某,熊某某,湖北章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章某某被执行人熊某某被执行人湖北章氏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荆门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某某、熊某某、湖北章氏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某某、熊某某、湖北章氏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488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雄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董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