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意林、刘喜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意林,刘喜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053号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天岳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方玉书,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澍,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该银行员工。被告:李意林,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喜辉,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受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意林、刘喜辉的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声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