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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张杰与姚其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姚其新,姚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1539号原告:张杰,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璨锋,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其新,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第三人:姚某,女,200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姚某之母。原告张杰与被告姚其新、第三人姚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张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审判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