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徐会生与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会生,通化市自来水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徐会生。被执行人:通化市自来水公司。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会生与被执行人通化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502民初29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通化市自来水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会生人民币1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0元、执行费127元。因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264.50元扣划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徐会生,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