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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宝杰与夏春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杰,夏春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329号原告:王宝杰,曾用名王保杰,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春晓,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武城甲马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杰与被告夏春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杰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夏春晓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杰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宝杰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