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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田建平、宋毛儿等与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和平,田丰,杨国平,王长青,田双喜,刘东生,郭玉保,石进文,太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21号原告暨诉讼代表人田建平,男,1955年4月16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暨诉讼代表人宋毛儿,男,1961年12月11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暨诉讼代表人马全龙,男,1963年10月18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田和平,男,1949年1月12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田丰,男,1944年6月26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杨国平,男,1970年8月7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王长青,男,1970年1月10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田双喜,男,1954年12月27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刘东生,男,1972年12月22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郭玉保,男,1971年2月14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石进文,男,1942年12月27日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鲁金艳,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耿彦波,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王义龙,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副处长。委托代理人王晓东,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平等11人诉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违法一案中,原告田建平等11人以被告已经受理其复议申请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建平等11人的撤诉请求,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且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平等11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闫永明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