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定余诉李太江民间借贷支付令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定余,李太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1223民督2号申请执行人朱定余,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太江,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辰溪县人。申请人朱定余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太江应偿还申请人朱定余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未果,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太江偿还申请人朱定余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太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朱定余借款140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1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日止)。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从文审判员 李晓红审判员 石教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石泽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