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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游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游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737号原告:蒋某某,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游某某,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游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倪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