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游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游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737号原告:蒋某某,男,1967年3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游某某,女,1989年2月1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游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某某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倪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