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与耿富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437号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你公司与耿富泉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7)豫11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富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解除耿富泉与被告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2)被告漯河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耿富泉办理车辆档案转出手续。(3)驳回原告耿富泉的其它诉讼请求。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