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6228-6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04李成学与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学,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6228-6252号原告:李成学,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学诉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成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成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米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