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柴威与宋四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威,宋四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636号原告:柴威,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彬,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四丰,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柴威与被告宋四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柴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柴威负担。审判员 陈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