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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柴威与宋四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威,宋四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636号原告:柴威,男,199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敖彬,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四丰,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原告柴威与被告宋四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柴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计797元,由原告柴威负担。审判员 陈 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