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尤某某伪造公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12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某某,户籍地承德市滦平县,住承德市。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3日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现押承德市看守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尤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冀08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尤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没收作案工具海尔牌台式主机一台、佳能打印机一台、三星SM-G9198手机一部。被告人尤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尤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尤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浩东审 判 员 赵辉& # xB;代理审判员 李 维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徐 冉 冉 来源:百度搜索“”